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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yx网页登录:我市立案查处一起经营不合格饲料添加剂案“冰香VC”品牌牛磺酸指标不达标

来源:ayx网页登录    发布时间:2025-12-07 03:49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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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2025年10月30日,本机关收到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《案件交办通知书》(河农农移〔2025〕10号)及相关证据材料。在2025年8月20日河源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,当事人销售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牛磺酸+L-抗坏血酸(维生素C)(标称生产厂商:菏泽中科万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,商标:冰香VC,规格:500克/包),被依法抽样(样品编号HY20250820-2),并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检测。检测报告(NACCBS25022464)载明:牛磺酸(%),指标≥5%,检验结果未检出,检测验证的方法(农业部2483号公告-5-2016),被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。9月23日当事人已收到《河源市饲料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》,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,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。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《现场检查笔录》,《询问笔录》等,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留存作为证据。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添加剂,违反了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五条之规定。建议立案调查。

  依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(二)项“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、经营的产品,违法生产、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:(二)生产、经营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或者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的;”和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》13.饲料26.“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,不符合指标虽为营养成分指标但与标准值差异高于30%(含30%)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、经营的产品,违法生产、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”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“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”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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